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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联旅游业商会夜游经济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鼓励发展夜间文旅经济,开展各类夜间文旅活动,带动夜间消费。这是激活我国夜间经济和夜间文旅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关键性政策,得到各地的积极响应和贯彻执行。据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10月,各地出台夜间经济相关政策197项,其中以促进夜间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文件82项。2020年前三季度,出台夜间经济政策的主体和相关政策的数量是2019年的近4倍。发展夜间经济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识,夜间文旅活动受到高度重视,各地对夜间文旅工作的部署越来越精细,政策的指导性更为凸显。 第二条 名称 中文:全联旅游业商会夜游经济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CCT Night Tourism Economy Committee 第三条 宗旨 团结带领文旅夜游领域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全联旅游业商会章程》和《全联旅游业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认可全联旅游业商会的理念、宗旨;委员会基于产业融合,围绕着六大核心业态板块,以活动为载体,以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发展为目的,为文旅夜游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交流沟通、合作共赢平台。同时,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对国内文旅夜游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调研,进一步深入探讨文旅夜游市场的规范管理,研究并起草有关文旅夜游等行业性规范,与有关部门对接,将夜间旅游相关资源进行有序整合,为中国文旅夜游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全联旅游业商会 第五条 会址(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 19号一幢22层(拟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文旅夜游论坛。作为论坛承办或主办单位,定期组织论坛相关活动。 (二)加强与地方合作,与相关省、市组织开展文旅夜游活动。 (三) 组织必要的业务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文旅夜游培训班。 (四)加强组织建设。紧密联系会员企业,了解并帮助会员企业解决经营中关切的问题,搭建行业间沟通交流平台,串联上下游企业产业链条。 (五)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出建议;积极为全联旅游业商会建言献策。 (六)完成全联旅游业商会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按照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七条 本会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举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 凡承认《全联旅游业商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全国知名文旅夜游相关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加入,可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全联旅游业商会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上报总会,总会审批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同时也为总会会员。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全联旅游业商会章程》以及本会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全联旅游业商会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审议上报总会; (三)总会审核通过; (四)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主办的出版物和免费获得相关资料;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提供相关文旅夜游发展新动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实践活动; (六)每个会员单位确定一位信息联络员,与本会保持规定联系,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七)其他。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出,由本会宣布终止其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施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经总会同意,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表决数确定,但同意人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联旅游业商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负责专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经总会同意,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或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后)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需向总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在总会进行年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以通讯方式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经总会同意,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有较强的公益心、事业心,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在本行业领域具有权威性,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严重失信情况;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联旅游业商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委托一位常务副会长担任执行会长,报全联旅游业商会批准后,可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予以罢免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条 罢免程序: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受本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解聘秘书长。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理事会和总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经总会批准后实施罢免。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和解聘副秘书长,罢免副会长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解聘副秘书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按照管理办法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罢免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具体负责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全联旅游业商会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社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总会分配; (二)会费及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本会各类会员的会费根据会员在总会的级别按照《全联旅游业商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由总会统一管理。该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收取会费需向缴费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支出; (三)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经费的使用,需根据年度工作预算,报总会财务审核后,按程序使用。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专业委员会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报总会审查批准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总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22日经全联旅游业商会夜游经济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